<?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台中焦點網 &#187; 媒體評論－媒體應以《自由》為戒</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focusmark.com.tw/?feed=rss2&#038;tag=%E5%AA%92%E9%AB%94%E8%A9%95%E8%AB%96%EF%BC%8D%E5%AA%92%E9%AB%94%E6%87%89%E4%BB%A5%E3%80%8A%E8%87%AA%E7%94%B1%E3%80%8B%E7%82%BA%E6%88%92"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www.focusmark.com.tw</link>
	<description>全新的正體中文 WordPress 網誌！</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ue, 25 Aug 2026 04:36:51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0</generator>
		<item>
		<title>天堂不撤守－讓生命結束的尊嚴，由自己選擇</title>
		<link>https://www.focusmark.com.tw/?p=119688</link>
		<comments>https://www.focusmark.com.tw/?p=11968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3 Jul 2015 23:26: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阿奇上學去》 扎根交通安全]]></category>
		<category><![CDATA[6美軍地鐵喧嘩遭制止 竟非禮韓籍女郎]]></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國斡旋外交 調停南蘇丹爭端]]></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方掃描－「燕國天地」地下室遭縱火]]></category>
		<category><![CDATA[媒體評論－媒體應以《自由》為戒]]></category>
		<category><![CDATA[彰銀併台新 過三關沒那麼容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投資飯店熱過頭 潘思亮示警]]></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guid>
		<description><![CDATA[年過70、歷經兩次死亡天使敲門的我，彰銀併台新 過三關沒那麼容易，面對「老病死生」（星雲大師的用語）這人生必然的階段，媒體評論－媒體應以《自由》為戒，很難不去思考關於「生命」的問題。在這個心情下，投資飯店熱過頭 潘思亮示警，一直想對「尊嚴死」的問題表達看法，地方掃描－「燕國天地」地下室遭縱火，遲未下筆，中國斡旋外交 調停南蘇丹爭端，因為這個問題，《阿奇上學去》 扎根交通安全，不純粹是道德風險乃至於宗教的問題，6美軍地鐵喧嘩遭制止 竟非禮韓籍女郎，更碰觸了巨大的哲學問題：生命，誰能決定生命？這問題太大，直到，我看到一個故事，一個令我感到難過和震撼的故事，我有了答案。我認為台灣的法律也應該扮演好與時俱進的角色，我認為，21世紀的今天，除了老天恩賜的壽終正寢外，生命的選擇權，應在自己。2014年11月1日，29歲女孩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服下醫生開立的安樂死藥物，在美國波特蘭市的家由家人陪伴下中沉沉睡去、安詳尊嚴與世長辭。1年前，梅納德因劇烈頭痛而被診斷出罹患末期惡性腦瘤，醫生宣告她的生命所剩無多，腫瘤擴大將導致持續的劇痛、癲癇和精神衰弱等症狀；這對於仍沉浸在新婚喜悅中的梅納德而言，是多麼痛徹心扉的消息。這位年輕女孩選擇積極面對死亡，和丈夫從加州搬到允許尊嚴死的奧勒岡州。除了用最後的生命陪伴家人外，她成立了基金會，鼓勵遭受病魔摧殘的病患勇敢面對自己，因為「生命是自己的，別人無權過問」。花樣年華的梅納德，可以抽換為任何人，我們的長輩、已成年的家人和朋友，當然還有我們自己。面對站在面前的死神，難道，痛苦的咬牙吞忍至吐出最後一口氣，是唯一的勇敢選擇嗎？梅納德選擇面對那已近在咫尺、無可避免的死亡，不也是勇敢嗎？安樂死的議題在各國引起極大爭議。以「作為」方式促成死亡的「積極安樂死」又比以「不作為」方式造成死亡的「消極安樂死」遭受更多質疑，主要理由是生命無價等。就「消極安樂死」而言，2013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公布後，消極安樂死有了具體的法律支持，除了可以預立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行為外，在一定條件下亦可撤除相關維生器材，避免病患經歷漫長而痛苦的死亡過程。但在台灣，不存在梅納德的勇敢，因為法律沒有給和梅納德有相同處境的人，和梅納德一樣的「勇敢」選擇權。那就是，「積極安樂死」在台灣沒有明文允許。在台灣，除非梅納德選擇孤獨的自殺，否則開藥的醫生，甚至在旁的家人，都可能觸犯「加工自殺」的罪責。不足與過度的醫療，其實都是錯誤的。當專業醫師宣告病患餘命不多（例如六個月）卻沒有合法的方法供病患「選擇」安詳的死亡方式時，病患除了在漫長的苦痛中死去，就必須選擇以其他方式（如自殺）結束生命。除了這兩種的死亡，難道不可以有尊嚴死亡的選項？筆者並非鼓勵安樂死，而是認為，生命最適合的終點，這個決定權不是該回到每位成年人身上嗎？當然，嚴謹的規範是必要的。自1994年奧勒岡州通過尊嚴死亡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以來，美國有5個州允許積極安樂死（另外4州為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及新墨西哥州）；特定條件包括：須為重病患者、經2名醫生診斷餘命不足6個月，具有自主意識，在自願且有能力做醫療決定情況下，請醫師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訂時間、地點並自行服用，必須有2名見證人等。除了美國，如瑞士，亦有類似奧勒岡州規定；荷蘭、比利時允許由醫師執行。至於日本，雖未立法明文允許，但透過法院實務的肯定，在符合嚴格的要件 並由醫師執行時，可以阻卻違法。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果積極安樂死成為一個選項，那麼選擇積極安樂死的人，他選擇了屬於他的勇敢；而選擇繼續「活著」的重症患者，則也選擇了屬於他們的勇敢。對於生命的決定權究竟屬誰，確實是哲學難題，但當我們看到那些臨終受苦、折磨尊嚴卻「求死不得」的人，不得不想，如何讓面對苦痛的人，有尊嚴地選擇屬於自己的勇敢？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慈悲與謙卑。梅納德也出現在台灣的各個角落，只是我們的法律沒有為台灣的梅納德以同理心提供尊嚴死亡的選項。我們的政府（衛福部、立法院等）可以考慮提供人民這項選擇嗎？（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年過70、歷經兩次死亡天使敲門的我，<b><font size="5"><a href="http://money.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彰銀併台新 過三關沒那麼容易</a></font></b>，面對「老病死生」（星雲大師的用語）這人生必然的階段，<b><font size="5"><a href="http://foods.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媒體評論－媒體應以《自由》為戒</a></font></b>，很難不去思考關於「生命」的問題。在這個心情下，<b><font size="5"><a href="http://hr.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投資飯店熱過頭 潘思亮示警</a></font></b>，一直想對「尊嚴死」的問題表達看法，<b><font size="5"><a href="http://money.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地方掃描－「燕國天地」地下室遭縱火</a></font></b>，遲未下筆，<b><font size="5"><a href="http://house.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中國斡旋外交 調停南蘇丹爭端</a></font></b>，因為這個問題，<b><font size="5"><a href="http://games.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阿奇上學去》 扎根交通安全</a></font></b>，不純粹是道德風險乃至於宗教的問題，<b><font size="5"><a href="http://bids.focusmark.com.tw" target="_blank">6美軍地鐵喧嘩遭制止 竟非禮韓籍女郎</a></font></b>，更碰觸了巨大的哲學問題：生命，誰能決定生命？這問題太大，直到，我看到一個故事，一個令我感到難過和震撼的故事，我有了答案。我認為台灣的法律也應該扮演好與時俱進的角色，我認為，21世紀的今天，除了老天恩賜的壽終正寢外，生命的選擇權，應在自己。2014年11月1日，29歲女孩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服下醫生開立的安樂死藥物，在美國波特蘭市的家由家人陪伴下中沉沉睡去、安詳尊嚴與世長辭。1年前，梅納德因劇烈頭痛而被診斷出罹患末期惡性腦瘤，醫生宣告她的生命所剩無多，腫瘤擴大將導致持續的劇痛、癲癇和精神衰弱等症狀；這對於仍沉浸在新婚喜悅中的梅納德而言，是多麼痛徹心扉的消息。這位年輕女孩選擇積極面對死亡，和丈夫從加州搬到允許尊嚴死的奧勒岡州。除了用最後的生命陪伴家人外，她成立了基金會，鼓勵遭受病魔摧殘的病患勇敢面對自己，因為「生命是自己的，別人無權過問」。花樣年華的梅納德，可以抽換為任何人，我們的長輩、已成年的家人和朋友，當然還有我們自己。面對站在面前的死神，難道，痛苦的咬牙吞忍至吐出最後一口氣，是唯一的勇敢選擇嗎？梅納德選擇面對那已近在咫尺、無可避免的死亡，不也是勇敢嗎？安樂死的議題在各國引起極大爭議。以「作為」方式促成死亡的「積極安樂死」又比以「不作為」方式造成死亡的「消極安樂死」遭受更多質疑，主要理由是生命無價等。就「消極安樂死」而言，2013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公布後，消極安樂死有了具體的法律支持，除了可以預立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行為外，在一定條件下亦可撤除相關維生器材，避免病患經歷漫長而痛苦的死亡過程。但在台灣，不存在梅納德的勇敢，因為法律沒有給和梅納德有相同處境的人，和梅納德一樣的「勇敢」選擇權。那就是，「積極安樂死」在台灣沒有明文允許。在台灣，除非梅納德選擇孤獨的自殺，否則開藥的醫生，甚至在旁的家人，都可能觸犯「加工自殺」的罪責。不足與過度的醫療，其實都是錯誤的。當專業醫師宣告病患餘命不多（例如六個月）卻沒有合法的方法供病患「選擇」安詳的死亡方式時，病患除了在漫長的苦痛中死去，就必須選擇以其他方式（如自殺）結束生命。除了這兩種的死亡，難道不可以有尊嚴死亡的選項？筆者並非鼓勵安樂死，而是認為，生命最適合的終點，這個決定權不是該回到每位成年人身上嗎？當然，嚴謹的規範是必要的。自1994年奧勒岡州通過尊嚴死亡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以來，美國有5個州允許積極安樂死（另外4州為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及新墨西哥州）；特定條件包括：須為重病患者、經2名醫生診斷餘命不足6個月，具有自主意識，在自願且有能力做醫療決定情況下，請醫師開立致命藥物，由病患自訂時間、地點並自行服用，必須有2名見證人等。除了美國，如瑞士，亦有類似奧勒岡州規定；荷蘭、比利時允許由醫師執行。至於日本，雖未立法明文允許，但透過法院實務的肯定，在符合嚴格的要件 並由醫師執行時，可以阻卻違法。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如果積極安樂死成為一個選項，那麼選擇積極安樂死的人，他選擇了屬於他的勇敢；而選擇繼續「活著」的重症患者，則也選擇了屬於他們的勇敢。對於生命的決定權究竟屬誰，確實是哲學難題，但當我們看到那些臨終受苦、折磨尊嚴卻「求死不得」的人，不得不想，如何讓面對苦痛的人，有尊嚴地選擇屬於自己的勇敢？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慈悲與謙卑。梅納德也出現在台灣的各個角落，只是我們的法律沒有為台灣的梅納德以同理心提供尊嚴死亡的選項。我們的政府（衛福部、立法院等）可以考慮提供人民這項選擇嗎？（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focusmark.com.tw/?feed=rss2&amp;p=119688</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