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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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彰被控違反律師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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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查我國法院審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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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類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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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可說司法史上首件「外國律師」被控在我國違法執行業務受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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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證據證明她犯罪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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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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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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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銷售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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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在美國簽訂契約,受美國法律約束,邱彰接受民眾委託打官司,最後會向美國雷曼兄弟公司求償,屬外國法事務範圍,未違反律師法,因此判邱彰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