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欠稅案件 可申請分期繳納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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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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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繳納期間內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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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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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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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加徵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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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民眾如因欠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因個人經濟狀況,一次繳清稅款顯有困難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書記官可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依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如此一來可減緩民眾資金需求壓力。(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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