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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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13項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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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近日內函請立法院審議。為保障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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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公務人員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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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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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級長官不得藉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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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遵照公務員意願核准辭職。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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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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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請求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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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10年及2年二種,例如積欠公務員加班費,因為有年度預算考量,請求期限以2年為主。考試院會今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長官與部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保障公務員不服從違法命令的權利,未來若有適法疑慮,上級應書面、屬名下令以示負責。同時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權利,增訂公務人員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保訓會保障處長李俊生表示,有些公務人因為另有生涯規劃想要離職,卻屢遭主管刁難,刻意不批准,導致公務員無法順利辭職,有了此法之後,公務員即可獲得保障。另外,修正草案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不過,為保障申請留職停薪或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之復職權利,也增訂此類人員的復職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生命及身體安全,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