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李姓男子因前妻沒有依約共同監護、扶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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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底他竟騎車到前妻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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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灑汽油後縱火燒毀她的轎車;歷審都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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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因激憤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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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難指為目無法紀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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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將他判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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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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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李男與前妻在離婚時約定共同監護子女,他因工作及將子女接回照顧問題,經常與前妻發生爭執,因此萌生不滿,他在2015年12月19日,先騎機車到公園從油箱中抽取汽油裝入保特瓶內,然後當晚前往前妻的住處,縱火燒她的汽車。台南地院將李男判刑1年2月,但檢方認為,李未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沒有悔意於是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李男因前妻質疑他無能力扶養子女,以致激憤而縱火洩憤,尚未到目無法紀地步,維持一審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