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與吳姓男子訂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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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以吳男曾冥婚卻未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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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她心理壓力而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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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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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求償精神撫慰金300萬元。台中高分院認為冥婚不能作為解除婚約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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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不得請求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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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需償還聘金、喜餅錢等152萬元。
吳男與蔡女民國100年6月在網路上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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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1日2人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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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吳家準備大聘120萬元、小聘22萬元、喜餅費與紅包等。同年11月10日蔡女要求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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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同意解除,但要蔡女償還大聘等152萬多元,因為2人訂婚時蔡女原本表示僅收小聘,不收大聘,結果收走大聘,僅退還小聘。
但蔡女反駁指出,訂婚前雙方並無約定不收大聘,訂婚隔天吳男邀她一起到高雄祭拜其冥婚對象,晚上回家途中,她因吳男未事先告知冥婚,深感被騙,即向吳男表示不要結婚。她因精神嚴重受創,影響胎兒成長而流產,決定解除婚約並求償精神撫慰金。
台中高分院審酌,葉姓媒人證稱,他受吳家請託,前去安撫蔡女時,蔡女表示訂婚前吳男已經告知冥婚之事,她僅要求在訂婚前將冥婚之事處理完畢。法官認定,蔡女訂婚前既已知吳男冥婚,且人工流產也是自願,不能作為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也不得請求精神撫慰金。
判決蔡女並無解除婚約權,不得請求精神撫慰金,且需償還聘金120萬元、喜餅代金26萬元、豬半禮4320元與謝母恩紅包6萬元給吳男。,